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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二)
发布日期:2019-03-20    作者:丁嫣律师
4.核发验收文件。完成上述程序后,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以“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现状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手续。
  (三)办理项目建盘和不动产登记
  1.项目建盘及信息采集。由建设主体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房屋楼盘表,房屋管理部门采集房屋幢、户基本信息。
  2.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建设主体向“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并向建设主体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还建房屋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由还建对象和建设主体向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窗口”申请房屋交易监管、税费缴纳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还建对象依法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城中村”改造还建产业用房首次登记到建设主体名下,产业用房属于复合利用的,根据武发〔2016〕29号文件精神办理。
  首次登记时,建设主体可同时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还建对象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备案。还建对象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超建规模处置
  对建成面积超出市人民政府审定还建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审查符合保留条件的,区分以下2种情况进行处理:
  1. 住宅及配套商业超建面积。对符合奖励政策的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中村改造奖励还建(调剂)土地处置的意见》(武政规〔2015〕3号)精神办理;剩余部分,经处罚后,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用于辖区内还建安置或者住房保障。
  2.产业项目超建面积。经处罚后,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成本价收回后统一处理。
  (二)还建对象的确定
  “城中村”改造还建对象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相关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定,并制订还建对象清册。还建对象清册以“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的幢为基本单元,须明确各套房屋的还建对象及其身份证明信息、单元室号等楼盘信息以及还建的建筑面积等建筑信息。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把关,确认还建对象身份信息,对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城中村”改造还建对象身份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城中村”改造还建房项目建设主体和还建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相关税费缴纳
  对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活垃圾服务费(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等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五)“城中村”改造还建房上市交易
  “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上市交易的政策与我市现行存量房交易政策一致。(文章来源于网络 若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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