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代理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最终不予批捕
安徽人滕某某在杭州从事网约车运营,于2019年12月21日被成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刑事拘留。同月26日,滕某某家属便委托本律师作为滕某某的辩护律师,当日中午签署了《委托书》、办好手续后,本律师于当日下午便赶往下城区看守所,非常及时地会见了滕某某,次日上午本律师便为其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下午就联系办案警官,当面提交申请书,并与主办警察深度沟通案情、阐述律师观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随后,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当赃物鉴定结论即将出来时又于同年1月7日及时会见了滕某某;当案件刚送交检察院批捕时,本律师又于11月21日及时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着重强调本案证据不足、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应不予批捕的观点。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重视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于1月28日决定“不予批捕”。1月29日,下城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从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本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要想有效辩护,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见有学问,要十分重视。
1.会见要及时。只有及时才能收到实效。律师不但要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去会见,而且还要在每个环节、每个法律程序到来前后及时会见,会见要尽可能早,早,就有主动权、发言权,晚了,就被动、就没有作用或作用就打折了。所以,在这里,本律师要告诫那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们,当你们的亲属被关押后,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辩护,越早越好!不仅如此,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以后,以后的会见要抓住节点,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收到实效!
2.会见要有效。一是,在会见时,要针对嫌疑人的认识误区(对事实、情节、行为、危害等等),对法律、对程序的误解进行深入、反复、着重的讲解,从而使其端正认识,纠正错误。二是,要及时了解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导,明确其所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使其能正确应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三是,针对具体案件实事、情节、细节、证据等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刑轻重的讲解、阐释、普法、宣传。使其有一个清楚、明确的认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只要按照以上三点做好、做扎实,就能够收到实效。
二、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很重要。
1.沟通要及时。辩护律师要在各环节、各程序到来前或到来后及时与相应机关的主办人员沟通。沟通的意义和作用在于:一是了解案情及进展;二是不失时机地阐述、表达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法律的看法、观点,正面影响他们;三是引蛇出洞,摸清情况,为下一步寻找对策。在沟通方面,要防止错过最佳时机。
2.沟通要有效。如何才能做到沟通有效呢?⑴要言之有据(事实根据、法律依据),⑵要言之有理(公理、法理、情理、道理),⑶要言之有度(风度、尺度
、分寸),力戒死皮赖脸、死缠烂打。
3.对于那些证据不足、可能会判决无罪的案件,要重视及时与批捕机关的衔接与沟通,防止错捕。必要时,可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