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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发布日期:2019-03-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基本案情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1225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1999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20009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200012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009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陆续有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整申请书,表示有意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整,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6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并自20166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审理情况
大世界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与多家有意向重组方沟通,通知制作重整预案并参与重组方遴选。但最终只有一家意向重组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清算组缴纳重整保证金及重整预案。2016729 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由清算组依据白马公司提交的重整预案所制作而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各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清算组根据案情需要及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报纸刊登公告,面向社会再次公开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有6家机构前来报名,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按规定提交了重整预案及保证金。清算组依据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分别修订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拟定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制订《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一并提交给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2016121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并依据该规则表决选定白马公司为大世界公司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对依据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而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有146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有财产担保债权组(2家债权人)和出资人组(3家出资人)等少数权利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下,清算组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重整的社会价值巨大,故批准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持有的大世界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重组方提供7.5亿元偿债资金及2亿元大世界商城续建资金;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高可达43.35%;大世界商城将在重整计划批准后2年内完成续建并竣工验收,向业主交付。至此,大世界公司重整成功。
 
炜衡律所吴丁亚律师提示典型意义
1、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创新解决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经清算组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重整成功后,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效保护,而且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所享有的开发资格及相应权益将得以保留,可依法开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续建、完善全体业主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及后期经营开发等工作,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遴选重组程序。本案在遴选重组方的程序上,按照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在公开市场招募意向重组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大世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在此期间,清算组组织多次会议,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并听取债权人意见。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各意向重组方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重整预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整个遴选程序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开遴选重组方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典范。
3、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深圳中院面临强制批准的难题。深圳中院在审慎使用强裁的原则下,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清偿,大世界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具备继续开发续建大世界商城的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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