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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方应公开安置补偿明细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 XX高速公路的建设,对原告进行土地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为征迁安置补偿一事,村民对许多征地情况不了解,故于20179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公开水沟补偿款、二期河道补征补偿款的数额及组成。
【关键词】征收拆迁,安置补偿,信息公开,补偿款,行政诉讼
【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方应对补偿范围、补偿款数额、补偿款明细等予以公开,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XX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组与XXXXX街道办事处、XX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皖XXXX行初XX号”。
【基本案情】因XX高速公路的建设,对原告进行土地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拆迁,为征迁安置补偿一事,村民对许多征地情况不了解,认为相关合法补偿没有到位,故多次请示被告和第三人公示、解释XX高速征迁补偿标准、征迁范围、赔偿明细、拆迁依据、对征收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等。被告及第三人不愿答复、不愿补偿,也不公示征迁资料,对原告一直采取敷衍的方法对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公示XX高速公路征收拆迁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标准、征收拆迁依据;公示原告村民组集体被征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明细。
【裁判结果】因水沟、二期河道补征补偿款已支付至XX村委会代管,被告在答辩中亦陈述将督促村委会支付给原告,故被告对该补偿款的数额及所有者已确定,双方就水沟、河道二期补征的补偿合同成立;该款项的组成明细属于合同内容范畴,从合同的主体而言,被告有义务就合同款项的数额和构成向作为所有者的原告进行说明解释。判决被告XXX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XXXXX街道办事处XXX村村民组公开水沟补偿款、二期河道补征补偿款的数额及组成。
【讨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被告有义务将本次XX高速公路征收拆迁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标准、征收拆迁依据及原告土地及附属物被征的补偿范围、明细向原告及广大村民公示。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严格按照征用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3.房屋征收中 因规划不合理致使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 应将整幢建筑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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