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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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