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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应如何处理?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尚未获得保险金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要求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商一致愿意继续投保的,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按照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原则,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如果未成年子女死亡,则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产。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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