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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定:借条、合同加上这句话,打官司都变简单!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张梅律师

在诉讼中被告缺席率非常高,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我国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方式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五种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送达难”已经成为各级法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面对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尝试对送达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创新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机制,解决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换句话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如果法院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那必须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共场所张贴,在报刊、电视台、网络上登载公告等办法,通知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的送达方式。


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实践中,许多客户对交易对方身份审核不严,以身份证上载明的信息来确定住址,未实地考察,加上现在人口流动普遍,在法院向作为被告的借款人、保证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


且法院常常要对原告在起诉状或证据中提供的包括身份证地址、暂住地址、工作地址等地址进行送达,在此过程中法院制作了大量法律文书,不断重复各种法律程序,送达周期长且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根据上述地址成功送达的比率极低。进而只能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会消耗较长时间,比如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上诉状副本公告送达2个月、二审判决书公告送达2个月。


除了诉讼战线拉长之外,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如何避免发生上述情况呢?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


建议客户在签订借款、担保等合同时将《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特别约定的合同附件,或者作为一个条款,将当事人确认的具体地址作为送达催收函、对账单以及产生纠纷后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在确认书条款中明确,若送达地址发生变更而当事人却未及时告知银行,导致文书被退回的,视为文书已经送达。
参考例:



“合同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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