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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3-06    作者:赵双剑律师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而牺牲较小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宜措施。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二、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有来自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不仅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
  2、实施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则是向第三者实施。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利;紧急避险则不能是有特定身份的人。
  三、紧急避险损害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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