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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虐待罪
发布日期:2019-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虐待罪
本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60条的规定处罚。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又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冻饿等方法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虐待罪中,行为人的虐待行为应当具有经常性,如果只是偶尔有打骂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虐待罪。
2、区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在虐待案件中,如果由于行为人的一次暴力行为而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虐待罪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由于虐待行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的,属于徐行犯的范畴,仍然应当认定为虐待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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