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离婚养女随养母生活 养父去世后能否继承遗产
导读:陈某强与陈某英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陈某英与户主詹某华的关系为收养,且他们3人共同生活近13年,对外一直以父女、母女身份示人,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存在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在法律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陈某英享有继承权。
案情简介:养父母离婚养女随养母生活
1998年,惠安县崇武镇村民陈某强在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抱养了一女婴,取名陈某英。2000年年底,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与户主詹某华(陈某强之妻)的关系为“收养”,但她们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9年,陈某强与妻詹某华离婚,陈某英由詹某华抚养。此后,陈某强一直未再婚。2011年,陈某强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任何有关财产处理的遗嘱,其弟陈小南为其料理后事后即一直占用陈某强的房屋。陈某强去世后,陈某英母女多次与陈小南交涉,要求其退还所占房屋,却遭到拒绝。由于陈某英还未成年,陈某英养母以陈某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陈小南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陈某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英由陈某强与詹某华收养并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近13年。若因为陈某英的养父母没有为其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使其丧失了对养父陈某强的财产继承权,对陈某英显然不公平。虽然陈某强与詹某华于2009年离婚,陈某英由詹某华直接抚养,但这期间陈某强并未要求确认该收养关系无效,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陈某英和陈某强关系恶化。因此,陈某强与詹某华没有为陈某英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影响陈某英作为陈某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在陈某强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陈某强的遗产,依法应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陈某英继承。
律师说法:养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陈某强与陈某英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陈某英与户主詹某华的关系为收养,且他们3人共同生活近13年,对外一直以父女、母女身份示人,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存在收养关系。根据《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在法律上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陈某英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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