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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看病或者整形失败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何认定归责标准
发布日期:2019-03-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的具有承诺内容的字据,患者予以接收,表明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医疗整形的善后事宜达成合意。该合意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意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与医疗机构均应予以履行。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有效、及时的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而患者作为接受治疗的一方负有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治疗的责任和义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如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有过错,并给患者造成损害,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医疗机构就应当依法向患者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患者存在医疗损害;二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三是患者的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对上述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患者一般情况下需要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以便对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本事实予以证明
    医疗机构则应对存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执业医师是否应取得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以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是否应备案的问题,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范围,法院一般对此不予调处,患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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