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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外卖企业经营者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9-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潘彦军 阳贤慧)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刘某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鹏伙同刘某、黄某某(两人另案处理)作为宁远县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在宁远县经营“饿了么”配送业务,三人拖欠其公司从事外卖配送的员工即被害人陈某某、冯某、蒋某某等二十余名工资共计人民币113253.5元。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催促他们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被告人刘某鹏在可提取存放在“饿了么”总部的10万元押金用于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仍不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后,被告人刘某鹏一直处于失联状态。2018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将刘某鹏抓获。2018年8月21日,刘某鹏的母亲杨某某从“饿了么”总部将10万元押金提出用于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鹏以逃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鹏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鹏家属给付了所有被害人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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