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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强迫劳动罪
发布日期:2019-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强迫劳动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行为。本罪有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强迫劳动,二是以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的形式间接强迫劳动。在直接强迫劳动中,无论是暴力还是威胁,都不要求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社交活动等,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如将他人长时间关闭在劳动场所),则是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至于行为人是否提供劳动报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对职工的劳动作严格要求的,不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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