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刑法》罪名: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发布日期:2019-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对象是指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外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易燃易爆设备。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本罪的破坏行为。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