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想判缓,司法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很重要
刑事案件中,地方司法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一种评估文书,该意见书是法院在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缓刑或者管制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很重要的。
没有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回函,按规定法院不宜作出缓刑的判决;但如果司法所故意不回函的,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径行判决。
如果某被告人社区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法院判处其非监禁刑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综合全案材料,认为被告人再犯罪危险较小的,可依法判决适用非监禁刑。
一、缓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