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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要想判缓,司法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很重要
发布日期:2019-02-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刑事案件中,地方司法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用于确定被告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一种评估文书该意见书是法院在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缓刑或者管制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很重要的。
没有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回函,按规定法院不宜作出缓刑的判决;但如果司法所故意不回函的,法院可以自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径行判决。
如果某被告人社区评估意见为不适合社区矫正,法院判处其非监禁刑的可能性较小。如果评估意见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综合全案材料,认为被告人再犯罪危险较小的,可依法判决适用非监禁刑。
一、缓刑的适用对象: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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