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律师_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业秘密已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 的经济秩序。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 新颖性、 风险性等法律特征。当前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比较严重 ,必须通过运用民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对其予以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法律保护
一、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特征
1993 年 9 月 2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 第 10 条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条件作了比较完整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 ,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诀窍、 客户名单、 货源情报、 产销策略、 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商业秘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
(一)秘密性。商业秘密具有实质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 ,除非采用不正当手段 ,否则就不容易获取该商业秘密或需花费一定时间。一般来说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主观上的保密性 ,指商业秘密所有人保密的愿望 ,为此采取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如向雇员发出警告 ,限制非有关人员进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 ,缩小知密范围 ,加强监控及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等等。二是客观上的保密性 ,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有领域 ,而且有合理的保护利益 ,即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地位。
(二)价值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常常是工商业上实施具有某种价值的技术知识或经验的积累 ,这使得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是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等一 般秘密的不同之处。国际商会曾规定 ,商业秘密必须能够完成工业实施的使命和为商业提供利润。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对权利人而言 ,维护商业秘密和秘密状态 ,其直接目的就是谋求经济上的利益 , 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在于维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的经济秩序。商业秘密的价值既包括实际存在的经济利益 ,也包括潜在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能够实际应用 ,具有确定性 ,有完整的可应用的方案 ,即商业秘密是一种可以应用于生产、 经营实践 ,并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知识和经验 ,而不应仅仅是大概的原理或抽象的概念。
(三)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决定了商业秘密不是本行业内普通水平的信息 ,而必须与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相同性” ,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商业秘密的这一特征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保护商业秘密一方面在于维护和提高利用商业信息方面的社会道德水平 ,另一方面是鼓励在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投入 ,促进科技进步。如果没有新颖性的要求 ,就会导致任何行业内的普通知识均可受人垄断 ,那么只能是诉讼泛滥 ,使商业信息的正常交流受到极大阻碍 ,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这是有违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宗旨的。
(四)风险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具有财产所有权的部分属性。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 ,能够在生产和经营中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甚至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商业秘密能够通过专利转让和技术实现其财产价值。商业秘密的拥有者 ,多是通过保密来保护其权利不受侵害的 ,法律对商业秘密一般没有直接性的保护规定。尽管各国在法律及贸易实践中 ,都允许商业秘密独立转让 ,追究非法窃取商业秘密者的侵权责任 ,但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并不享有完全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禁止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使用 ,而对他人通过正当、 合法的手段或途径获取并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无权干涉。有时拥有人自身保密不当 ,也会把商业秘密奉送他人。因此 ,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或经验 ,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二、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 ,商业秘密己作为一种无形的财富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 ,那么如何完善企业、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就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摆在人们面前。由于商业秘密本身具有经济价值 ,可以带来经济利益 ,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 ,使这种权益的保护有法律上的依据。
(一)民法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 118 条规定 :“公民、 法人的著作权(版权) 、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受到侵权人的侵犯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 ,行为人应停止对商业秘密的使用 ,不得再用于自己的生产、 经营。2消除影响。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时 ,声誉会受到影响 ,因此 ,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消除影响。3赔偿损失。当侵权行为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时 ,权利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这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关键、 最实质的方式 ,赔偿额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应以侵权人在侵害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 1993 年 9 月颁布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对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措施。1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该法第 25 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禁止侵权人继续使用、 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并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减少损失 ,阻止该商业秘密的扩散 ,责令侵权人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2赔偿损失 。该法第 20 条规定 ,赔偿额以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 ,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利润损失及调查该损害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若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应以侵权人在侵害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3负责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根据侵权情节的性质、 影响对侵权人处以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 责任。
(三)刑法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各国多以民事保护为主 ,但随着现代科技、 经济的迅速发展 ,商业秘密在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商业秘密不仅要受民法的保护 , 还应运用刑法手段。目前 ,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在刑法典或刑事判例中 ,列入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刑法第 219 条、 第 220 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为 :自然人犯本罪的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真正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的仍然是少数 ,很多企业认为起诉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 ,加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对案件调查取证时受害方往往要耗费巨资和大量精力。因此必须加大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总之 ,在当今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 ,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已被大多数企业所认识、 使用 ,它不仅体现出一个企业在国内生存、竞争、发展、提高的优势 ,而且它同时也反映出一个企业在国际上竞争的优势如何。因此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制度 ,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