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发布日期:2019-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刑法追诉期限的计算和中断口诀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
2016司法考试刑法教材: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
2016司法考试刑法教材: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
2016司法考试刑法教材:追诉期限的计算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一般自首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追诉时效的中断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追诉时效的延长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追诉时效的期限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