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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不要求统一的装修就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了吗?
发布日期:2019-02-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条款订明“乙方认同接受甲方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基础上,自愿合作经营‘可某冰淇淋’项目”、“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合作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乙方签约时按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级别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7.88万元”、“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使用“可某”商业标识,但不得使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他商号或企业名称”、“乙方店面启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门头、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合作费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甲方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为乙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及配送相应的设备”、“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运作,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回收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和技术,终止本协议”等,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此,本院对王健对主张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意见予以采纳。虽然合同条款中亦约定有“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方案及当地市场特色进行改进使用”、“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形象标识系统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的内容,但该上述条款不能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中所约定的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统一的商业标识,以及经营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基础,故丰某公司以此抗辩案涉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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