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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原告胜诉后,法院必须全额及时退还诉讼费!
发布日期:2019-02-20    作者:曾金峰律师
最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开展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活动,并下发《全省法院诉讼费退费和执行专项整改工作方案》。关于胜诉退费,《方案》明确,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
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不过,因种种原因,一些案件中存在胜诉方预交诉讼费退还周期长、败诉方诉讼费未执行等问题。
此次江苏高院下发的《方案》明确,关于胜诉方退费,要分批次分情况解决,一般应当达到 " 一次、全案、全额 " 标准;符合退费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返还;应当退还给胜诉人的全部金额必须足额返还。退费工作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
《方案》要求,2018 年立案受理且在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当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 胜诉退费 " 工作。2018 年立案受理于 2019 年生效的案件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后立案受理并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 " 生效后 15 日内退费 " 等规定,切实杜绝延迟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
另外,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案件,各级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时间跨度长短、未能退费原因等因素,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原则上于今年底前整改完毕 ( 全部退费到位 ) ,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书面层报省高院备案。
关于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执行,《方案》提出,对于败诉方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执行局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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