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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总结法院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及自首、前科等对量刑幅度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9-02-18    作者:石文辉律师
时间:2019215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法院、公安机关对于诈骗罪有何量刑、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自首、立功、坦白、累犯、前科等对诈骗罪量刑幅度有何影响?(以海南省为例)
(一)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二)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坦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工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累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五)前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六)退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有何区别?
(一)从侵犯客体上看,刑法分则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将诈骗罪规定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该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只有那些涉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流通领域,双方就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交货条款等内容达成协议,并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从行为方式上看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根据刑法罪名体例,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故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基于上述立法精神分析,结合现行刑法对合同诈骗发生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定,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这便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的第三个区别要点。“合同”对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二是基于合同的保障功能,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如果被害人陷入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三)单位并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单位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四、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怎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五、什么情况下,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时,应当依法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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