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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经父亲同意将孩子姓氏更改成自己的姓氏是否违法?
发布日期:2019-02-17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在同居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生育一非婚生女孩并取名林某。2014年6月10日,双方为琐事吵嘴后分居,被告将女孩带回娘家生活。2014年10月16日,被告为女孩办理户籍登记时将孩子姓名填报为张某某。2015年2月10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孩张某某由被告张治英负责抚养,后女孩随被告生活至今。原告林亚宾向法院请求恢复原告和被告生下的女孩姓名林某。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直接涉及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稳定,严重的还会影响家庭稳定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上,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就本案而言,首先,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女孩张某某一直随被告张治英长期共同生活至今,和被告形成了长期稳定的生活关系,期间,2014年被告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将女孩姓名填报为张某某,其姓名已经公安户籍依法登记确认并对外使用至今,时间较长,具有合法性,且在此期间其独立人格逐渐形成,心智日渐成熟,并逐步融入社会,姓名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随意改变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户籍登记的姓名作为女孩学习、生活并逐步融入社会的重要身份符号,在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较为突出,如果随意变更,将对其学习和生活产生诸多不便,会造成一定社会评价上的变化,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害无益,因此,恢复女孩此前姓名没有明显可取之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规定对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本案女孩张某某的姓氏随其母亲即被告张治英的姓氏未违反此法律规定。再次,原告自2014年就知晓被告对女孩的姓名进行了变更,但一直没有经过有效、合法途径提出异议并要求改回,因此,可以认为原告默认了被告对孩子姓名进行更改的行为。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恢复女孩姓名为林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林亚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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