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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人到底能不能放弃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丁嫣律师
当婚姻走到尽头,下定决心要离婚的时候,孩子,会成为很多女性最大的纠结。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为了能养孩子,自己必须工作,没时间带孩子。要孩子,等于是给自己父母的晚年多加了一道枷锁。在父母的眼里,女儿婚姻出现变故,本来已经够他们难过的了,现在,他们不仅要承担照顾孩子的艰辛,还得忧心,女儿离婚带个孩子,以后再结婚就难了……
放弃孩子抚养权?那可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一块肉,怎么割舍得下。想到以后要见孩子一面,还得跟他家人商量,自己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
也有人说,先放弃孩子抚养权,等以后自己有能力了,再申请变更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以后真的可以再把孩子要回来吗?符合哪些条件,才有可能要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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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女方放弃抚养权,离婚不离家
在我最近代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男方,是一名公务员;原告女方,在银行工作。俩人已经离婚,当初离婚时达成并签署协议:两个房子归女方,两个孩子归男方。
这一次,我是男方的代理律师。
离婚的时候,女方有个朋友给她出主意,“先把财产抓牢,抚养权以后还可以起诉变更”。女方采纳了这个建议,选择了总价值数千万的两套房产,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男方。
男方出身是很保守的农村家庭,两个孩子都是儿子,他认定了,钱和房可以以后再挣,儿子的抚养权不能放弃。而且离婚后,他所在的单位还可以给配备公租房。
这位男士告诉我,他内心其实并不希望离婚,想着如果两个孩子都归自己,妻子为了孩子,也会舍不得离开这个家,两个人以后还有希望复婚。
就这样,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
虽然拿了离婚证,但俩人都不希望孩子们分开,放弃抚养权的女方也从心底里放不下两个孩子。所以,他们一直维持原来的生活状态,就是所谓“离婚不离家”。两人和离婚前一样,一起照顾孩子,一起吃饭,一起睡觉……当然,也一起吵架。
因为已经离了婚,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了瓜葛,他们吵起架来更加肆无忌惮。
有一次,孩子感冒,两个人互相埋怨——
女:“你还说你妈能带孩子,大冬天的就给孩子穿一条单裤,才感冒的,我哪里说错了吗?你妈就是这么看孩子的?”
男:“我不想和你吵,你要是真为了孩子好,就多花点时间陪陪孩子,那我也没必要请好几天假来照顾孩子了。”
女:“那是因为你已经习惯了不付出,所以偶尔付出你不适应。”
……
最后,女方甚至飙出狠话:“小心我要你的命!”
类似的争吵,几乎成了家常便饭。
两个已经离了婚的人,在“不离家”的相处中,矛盾日益升级。任何一个小事件,都可能引发新一轮战争。
终于,他们都累了。经过反复思考,女方想彻底分开过,于是跟男方商量,是不是能把孩子给她一个。男方坚决不同意。
于是,女方提起了抚养权变更的诉讼,以为至少能要回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02
女方诉讼变更抚养权,从胜券在握到败诉
初上法庭,女方本以为胜券在握。或许在旁观者看来,她也确实有自信的理由——
她自己平时投入了很多时间精力金钱在照顾孩子;
她经济独立,年收入过百万;
她的母亲愿意帮忙照顾年幼的孩子;
老二不到两岁,更适合由母亲照顾……
而且,关于这些理由,她都有充分的证据:
①孩子的花销单据,说明女方的确在孩子身上花了很多的金钱和精力。
②女方的收入明细,说明自己一年收入足以养育孩子。
③男方的出差记录,说明男方经常有出差任务,没法好好照顾孩子。
④老二的出生证明,说明老二才一岁多,应该归母亲合适。
⑤母亲的证言,说明她妈妈愿意帮忙照顾孩子。
类似的证据有二十多份,准备不可谓不充分。女方律师也表现得志在必得,甚至帮助女方攻击男方的家庭出身和男方的父母,试图故意激怒男方。
对于这样的情形,我此前有过预料。所以在模拟法庭上,我曾反复告诫我的当事人,千万不要被激怒,不要急于反驳。走上法庭,不是来吵架的,我们真正需要做到的,只是说服法官。
庭审结束后,法官当庭对案件结果表态,劝女方做好败诉的打算,建议女方考虑调解。
女方很难接受这样的结果,甚至用言语攻击我“你这个律师,也是当妈的女人……”作为一名女性、一位母亲,我很理解她的情绪反应。
过后,我也在想,这位女士从刚上庭时的胜券在握,到庭审结束后面临败诉,巨大的心理落差背后,也正是很多在离婚边缘徘徊的女性,最可能走入的一个误区——在纠结要房子还是要孩子时,由于不懂法律而草率决策,最终抱憾却无力挽回。
这个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院判决女方败诉,抚养权依然归男方所有。
因为这两个人回家后,女方想调解,希望用金钱换孩子的抚养权。但双方提出的调解条件差距太大、很难达成,法院最终等不及,就出具了判决书。

03
抚养权变更,难于上青天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的诉讼理由看起来很充分,证据也不少,为什么会最终败诉呢?
其实,作为原告,女方一开始思路就跑偏了。
需要明确的是,这起案件,它不是离婚纠纷,不是在比拼哪一方的抚养能力更好。女方就算能百分百证明自己养育孩子的能力强过男方,但只要她不能证明男方没有抚养能力、未尽抚养义务,这些证据就是无效的,说再多,也不可能打动法官。
能打动法官的证据,应该是:拥有抚养权的男方,如何没有好好照顾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
例如,男方连家都不回,放任两个孩子在家饿着,或者男方不给孩子吃饭,虐待孩子。还有,男方如何不具备照顾孩子的条件,例如残疾了、失业、破产、犯罪、得精神病……总之,就是要证明,他已经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根本没有能力照顾两个孩子。
可惜,这些证据,女方根本就没有。反倒是,男方又提供了很多能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尽到了抚养义务的证据。我代表当事人提供给法庭的这些证据包括:
①离婚后,男方在单位申请了公租房,所以男方有抚养孩子的住所,并且家具家电齐全,随时可以带着孩子搬过去住。
②男方的收入证明,虽然他收入不如女方高,但以男方的职级和职业属性,稳定上涨的工资待遇,也足够保障两个孩子的开销。而且,男方调整了岗位职责,已经不再需要经常出差。
③男方学历水平高,在教育上能对孩子起到积极作用。
④男方尽心尽力帮孩子选择辅导班,接送孩子上下学,负责孩子的幼儿园费用和兴趣班费用以及保姆费用。
我精简掉了男方提供的很多无效证据,只留了最有用的,并且尽我所能地精炼语言,以免话太多法官不耐烦。
其实,我心里明白,所有证据的证明力,都不如离婚协议上的一句话有力度,这就是双方亲笔签字的“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随男方共同生活”。
案例讲完了,作为幸知在线的特约律师,最后我还想给大家讲解一下法律规定。离婚协议里写好抚养权归谁,但是事后反悔,想起诉变更,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是很苛刻的。这些条件包括: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例如,抚养孩子的人瘫痪在床,自顾不暇,根本不可能照顾子女,或者抚养孩子的人出车祸残疾,无法再像以前一样照顾子女的。
需要证明的不仅是有病,还要达到某种严重程度,导致无力抚养,如果只是说,抚养一方有了一点轻微的疾病,例如膝盖受了点伤,或者轻度抑郁症等等,不至于影响到照顾孩子的,那轻易也不会影响到抚养权变更。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例如,抚养女儿的父亲,强奸女儿,猥亵女儿,这属于对孩子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典型行为;或者抚养人根本不管孩子,孩子吃不饱穿不暖,连活下去都是个问题。
可是,多数打官司想变更抚养权的人,都只是指责对方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比如不好好陪孩子读书,让孩子动不动就感冒。这些行为,肯定都达不到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严重程度,当然更不会判决变更抚养权了。
③十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这个好理解,就是孩子大了,自己选择的自由需要尊重。如果孩子在法官面前单独表态,想跟哪一方,这一方也有能力养孩子,那法官是会判决变更的。
④其他正当理由,是个兜底条款,怕法律万一罗列不到,给法官留一个自由裁量的空间。
总之,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想好抚养权给谁,不是随手一签,事后说反悔就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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