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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资料: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发布日期:2019-02-0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但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除包括大量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外,还包括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如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以及习惯、历史传统与文化等。近年来,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一些英国学者也提出了制定成文宪法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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