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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哺乳期病假竞合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9-02-07    作者:徐荣康律师

案情介绍:
孙某是某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因生产后体质不佳,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以未经过公司批准为由,且属于旷工。违法解除其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无奈,委托本律师要求维权。
律师分析:
首先,孙某与该公司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且孙某通过相关证据能证明其合理的病假。
第二,单位一方不肯支付孙某女职工三期和病假工资的故意是明显的。
第三,双方就此争议确有和解的可能。
律师建议:
稳固孙某三期、和病假的证据。确认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最后,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孙某相关补偿。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诉讼预期。
律师感悟:
在劳动纠纷中,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生育歧视比较普遍。有些单位不愿承担相关企业义务,对三期中的女职工进行违法解除或变相违法降低其收入待遇,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主动积极督查,不能全部依靠当事人诉讼维权去解决。
案件详见普劳人仲2014办字第5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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