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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之劝酒死亡
发布日期:2019-01-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共同饮酒者被起诉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劝酒或者一起喝酒的酒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某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关于醉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2015年12月31日晚上,一家酒店的厨师长柴某组织厨师们聚餐,副厨师长李某饮酒后昏迷。柴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突发心脏骤停,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17日死亡。
李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柴某等共同饮酒者赔偿损失。
那么,作为共同饮酒者,有哪些义务呢?
 判断义务的标准应该符合一个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凡是普通人无法做到的,法律上也不应该苛责。饮酒可能导致直接死亡或者间接死亡的后果,已经发生很多案件。因此,对于共同饮酒者,一般应该有注意义务和遇险时的救助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结果,并且应当做好防范,避免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做一件事情时应当谨慎,通常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注意义务是过错责任的来源,也具体到本案中,注意义务有哪些呢?
不管是劝酒者还是共同饮酒者,都应当注意醉酒情况。当然劝酒者的责任相对大一些,作为其他共同饮酒者除了对饮酒者进行适当提醒,也应当对劝酒者进行提醒,避免因醉酒发生损害。
本案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人应当预料到白酒与啤酒混喝,容易醉酒,应进行劝阻或者提醒,这就是注意义务。但柴某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李某出现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
就是说,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可能承担过失责任。救助义务通常也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如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也有因先行行为引起的,如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游泳,未成年溺水时,成年人应救本案,李某昏迷后,一起饮酒的柴某等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李某家属称,治疗过程中,柴某等人选择了输液治疗,未选择洗胃治疗,导致李某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本案李某已经昏迷,不能自行表达意志。如需洗胃治疗,需取得其近亲属意见,如不能联系到患者近亲属,由医院负责人批准,是否采取洗胃的诊疗方案。
医院已经进行了抢救,虽然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但不能证明如果选择洗胃治疗,就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因柴某等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10%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扣除垫付的医疗费,所有饮酒人平均负担。
在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一般会重点调查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送医过程中以及诊疗过程中同饮者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判断是否承担责任。
快过年了,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小酒怡情,醉酒伤身,甚至要命!在与亲朋好友聚餐期间,千万注意适当饮酒,切勿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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