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士峰抢劫、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贾士峰,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2年2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士峰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淄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士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贾士峰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鲁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4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贾士峰骑摩托车行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大辛庄小区附近时,遇见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31岁)独自一人,即产生抢劫念头,尾随李某甲来到该小区××号楼×单元×楼的楼梯口。进入楼梯口后,贾士峰捂住李某甲的嘴并向李某甲索要钱财。因李某甲呼救并反抗,贾士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李某甲的颈、胸等部位捅刺30余刀。为防止被人发现,贾士峰将李某甲拖至该单元地下室过道内,又脱下李某甲的裤子欲行奸淫,因见李某甲伤势严重,遂放弃实施奸淫行为并逃离现场。李某甲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2年2月14日,贾士峰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现场及现场附近提取的被害人李某甲的钥匙、手提包、衣物和被告人贾士峰所留的血手印、血掌印,办案说明和指纹信息卡,证人范某某、李某乙、史某某、李某丙、蒋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贾士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士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在抢劫作案后奸淫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贾士峰在居民区内持刀抢劫,先后捅刺被害人30余刀,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还试图奸淫被害人,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贾士峰主动放弃强奸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原审对其强奸罪已予减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一终字第9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贾士峰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强奸罪判处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伟德
代理审判员 杨志华
代理审判员 李秀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