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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水利局原局长陈元雄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19-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7年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桂平市水利局原局长陈元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元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陈元雄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48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陈元雄利用担任桂平市西山镇人民政府镇长、桂平市马皮乡党委书记、桂平市水利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通过他人收受房地产老板邹某、覃某、方某等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3万元。2017年3月,被告人陈元雄将人民币25万元退还给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元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陈元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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