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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宪法之村民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

  (1)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委会的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3)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5)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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