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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的意义与具体审查内容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张梅律师
摘要:一、继承权公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对继承权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我们首先应认识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哪几类,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依照修订后《现代汉
   一、继承权公证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对继承权公证证据进行审查,我们首先应认识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哪几类,什么是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依照修订后《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证据是指“甲事物能证明乙事物的真实性,甲就是乙的证据”。对继承权公证证据在我国的各种法律中至今尚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基于上述三部法律,笔者认为继承权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继承权公证真实性的一切材料”。
  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可表述为“公证人员对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件中依照职权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公证程序规则》第 27 条规定: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 一) 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 二) 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 三) 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 四) 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 五) 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据此,笔者将继承权公证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六种。
  二、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的必要性及意义
  证据审查是每一个公证事项的必经程序,是公证质量优劣的关键所在。如上所述,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中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工作,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其直接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充分体现了公证员所具有的准法官角色和职能,这对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为: ( 1) 对公证机构自身而言,证据审查不仅可以确保公证文书的高质量,进而还可提高公证在社会群众中的公信力。( 2) 对当事人而言,证据审查可以积极的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3) 对社会而言,认真、仔细的证据审查与高质量的公证文书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总之,公证证据是每一份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所懒以存在的基石,公证人员能否全面准确审查公证证据是关系到公证质量优劣的关键所在。
  三、继承权公证证据的审查
  ( 一) 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
  公证人员办理每一件公证都是从当事人的陈述开始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不列外,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人员基本上可以了解到要求公证事项的全体当事人陈述的是否完整、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公证程序的进展和公证文书的准确度,但因有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因涉及其本人的利害关系,故意作虚假陈述,更有甚者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虚假、欺诈等行为无所不用。这使当事人的陈述充满了主观性、两面性。这就要求公证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实践工作中笔者结合冷不防的提问方式同时借鉴古人的“五听”注意当事人的每一个细微动作和表情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判断。
  ( 二) 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为了确保继承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人员有必要通过询问证人对其加以证实,如对被继承人所立的书面遗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及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等相关情况。我们就必须通过询问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进行核实。证人证言只是对继承权公证的相关事实的客观陈述,至于证人对这些事实的分析、评论、推测等只能作为参考。但我们应注意到证人证言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局限性,由于继承公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人自身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的限制,再加上有的证人对公证事项具有倾向性,因而减弱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为此,对证人证言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须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书证和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通过自身的分析判断能加以认定。
  ( 三) 对书证的审查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接触到最多的公证证据要算是书证。但因书证的划分标准不一,书证的分类复杂繁多。现仅根据公证实践,从公证证据的角度出发,将书证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如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判决书、裁决书、车辆登记证等等。事实上,公证书如公证遗嘱、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等本身也应当划入公文书证的范畴。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并未将公证书列入此类。二是私人制作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是基于职权而制作的私文书证。如书面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一人或事或物出具的形形色色的书面“证明”。严格意义上讲,此类“证明”应属证人证言,但从公证证据方面来看,此类“证明”还是归类为书证比较贴切。
  对上述第一类书证的审查相对而言容易,尽管现实社会假证泛滥,造假证、贩假证的现象愈演愈烈,只要公证人员坚持原则,高度警惕,总结经验,掌握常识,并借助于辅助工具如电话、传真、上网等与发证单位联系查询,必要时上门查核,必能使假证现形。对于第二类书证的审查则要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知识,重点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文书内容是否合法、完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等等。当然,对于书面遗嘱、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这些作为直接出证的依据我们必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加以判断。最难的莫过于对各种形形色色的书面“证明”的审查。对这一类书证,我们当然认为它是真实的( 假证除外) ,即达到法律上真实的标准。而没有必要再去查核其内容的真实程度。即使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那也只有法院去确认了。
  ( 四) 对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的审查
  对物证的审查虽然在继承权公证中比较少,但也很有必要一提。对物证的审查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把握,当然,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物证虽然具有其他证据所不能替代的作用,相对书证而言也比较简单。然而,作为公证人员也该切记,不可信口开河,讲外行话,应当始终遵循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运用科学的眼光去审查物证。
  对视听资料的审查( 如当事人自行录制的遗嘱摄像、录音等) 应注意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录音、录像、光盘、电脑中的音像信息等都可以通过剪接、删减等方式伪造或变造。因此,对继承这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公证人员是不能仅凭视听资料出证的,同样应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公证人员首先应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营业执照及鉴定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其次应审查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并盖有鉴定机构印章的《鉴定书》,注意审查该《鉴定书》的内容是否详细明确,鉴定结论是肯定性结论还是倾向性意见等。
  以上是笔者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审查的一点思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逐步升高,继承权公证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办理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只有认真审查、核实各种证据材料,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1]潘顺木. 试论我国继承权公证的困境[J]. 现代交际,2013( 03) .
  [2]黎勇. 继承权类公证特征分析[J]. 考试周刊,2009( 28) .
  [3]洪志华. 以百姓利益思考存款继承权公证[J]. 中国公证,2007( 09) .
  [4]谢京杰. 这个继承权公证该如何办理[J]. 中国公证,2007(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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