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买家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其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准备以旧换新。其在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已经将自己名下房屋挂在中介处出售。后买卖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到期,买家名下的房屋仍没有售出,也就暂时无法过户,但买家已经在过户时间前将所有房款付给卖家。超过过户时间1个月后,买家名下房屋售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卖家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吗?
律师解答:不可以。
所谓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卖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而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房屋的所有权和房款的所有权互为对价。从合同目的的角度,买房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卖房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房款的所有权。卖房人取得了房屋价款的所有权则实现了其合同目的,即没有理由再解除合同(卖房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内涵是买房人违约致使卖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既然卖房人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则卖房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就无从谈起了)。
基于上述分析,卖房人迟延配合买房人办理过户和交房手续的,即构成违约,逾期超过宽限期的则构成根本违约,买房人即具有了合同解除权和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买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即构成违约,逾期超过宽限期的(且逾期付款的金额超过房屋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则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即具有了合同解除权和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买房人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般不会构成违约。那么,买房人在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的前提下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由于自身限购等原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其法律后果呢?笔者认为,买房人逾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视为“是对其债权受领的迟延,可免除出售人延迟履约的合同责任”,即由于买房人的原因迟延过户,仅仅是免除卖房人“迟延过户”的违约责任,买房人没有违约,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房人逾期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从约定。此外,如果买房人迟延配合过户导致卖房人不能按约取得部分房屋价款(如合同中约定的贷款)的,则买房人可能因迟延付款(而不是迟延过户)而构成根本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