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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微信支付诈骗钱财 便利店店主当心了
发布日期:2019-01-15    作者:冯永骅律师
有人利用微信支付诈骗钱财 便利店店主当心了 2019-01-14 10:00:11      中国法院网讯 (曹彬)  微信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而微信支付更是方便快捷,只要扫一扫支付二维码,就能轻松付款,但是也让不法分子动了歪心思,利用微信搞出一些“新套路”骗取钱财,叫人防不胜防。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微信支付诈骗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何某、杜某、张某、王某系朋友关系。何某、杜某、张某在一次聊天过程中,谈及各自生活困难,需寻找一条“生财之道”,后三人商定,采取到烟酒便利店诈骗香烟的途径谋取不法利益,并约定由张某负责驾驶小型轿车寻找诈骗对象,由何某、杜某负责实施诈骗活动。之后何某、杜某以购买香烟的名义,骗取便利店经营者将香烟从柜台内取出,称以扫描微信支付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电子支付,再用手机读取事先保存于手机内的同伙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将款项付给同伙,欺骗便利店经营者已付款,携带香烟,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迅速逃离现场。后王某也受邀参与其中,四人继续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截止案发,四被告人共实施诈骗犯罪数百余起,获利21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杜某、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扫描微信支付二维码虚假支付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某、杜某、张某诈骗犯罪数额21680元,王某诈骗犯罪数额930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四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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