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强奸猥亵亲生女儿,畜生!法院判决结果令人舒适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本庭宣判,撤销李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为其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判决,立即生效。”近日,随着一声略显沉闷的法槌声,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进行了宣判,这也是该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据悉,张某与李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二人虽相差十几岁,但一见如故,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经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女儿李小某,家庭关系一直比较融洽.2018年六月份的一天,李小某突然告诉张某,其父亲李某经常对其做“不能告诉别人的事”,张某惊恐之余赶忙到公安局报了警。

  原来,自2016年夏季至201710月期间,李某作为亲生父亲经常对李小某(系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猥亵,这种突破人伦和道德底线的行为,已严重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李某作为李小某的父亲对有抚养、教育、保护等特殊职责,理应保护、关爱女儿的成长,李某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违背伦理道德。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后张某与李某离婚,李小某由张某抚养。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考虑到李小某今后的成长和发展,临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支持张某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以确保李小某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得到更好地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已被证实,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李小某的身心健康,不适宜继续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判决撤销李某作为李小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该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法官释法,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也不会影响这种监护资格,但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将有可能被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本案中,李某对李小某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若李某继续担任李小某的监护人,会产生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为防止伤害结果蔓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家庭的希望,一直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但是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仍不断增加,我们呼吁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用法律为未成年人筑起一道防护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