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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未处理 能否作为验车是否合格前置条件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应否作为验车合格条件,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判断。交通违法未处理,能否作为验车是否合格前置条件?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交通违法未处理
2014年,彭某机动车申请年检,因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遭拒致诉。
法院判决:不得作为验车是否合格前置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机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彭某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彭某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交通队应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根据《立法法》中“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当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规定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在彭某申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情形下,行政机关不能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规章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判决交通队10日内为彭某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律师说法:交通违法未处理,能否作为验车是否合格前置条件
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应否作为发放车辆机动车检验标志的前置条件,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第11条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机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规定,彭某车辆属于安全技术免检车辆。彭某在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在车辆免检的情况下,交通队应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根据《立法法》中“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当下位法规定与上位法规定存在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在彭某申请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情形下,行政机关不能以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规章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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