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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有什么区别吗
发布日期:2019-01-10    作者:姚艳艳律师
【摘要】合同是每一个生命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只不过有的时候自己没有感觉到而已,最简单的合同比如菜场和小贩的买卖合同,在超市的商品买卖合同,大型的合同如企业资产股权并购,数千万元的工程建设合同等等。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实现中遇到合同诈骗的不计其数,损失巨大,所以,学习其中的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就是本律师自办的案例,是可以很典型的说明这个概念的。
【案例回眸】
2008年12月4日,李某伙同肖某(在逃)冒充湖南省某化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经理,在江西省A县与乐乐公司钟某达成了购销60吨硅铁的口头协议。同年12月12日,李某用化建公司提供的工矿新产品购销合同与钟某签订了书面合同。12月23日,钟某按照合同要求将60吨硅铁发至湖南省某火车站,李某将货物销售给化建公司,化建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货款,李某将货款据为己有并予已挥霍。钟某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Q:请问:该案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呢?
【专家解析】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很容易混淆,导致很多的判决结果存在争议。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性质不同。经济合同纠纷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其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的违反民法的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仅受控于民事法律。
特征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相脖的方法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该案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明知自己确无履行能力,却冒充他人身份签订购销合同,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并将货款据为己有大肆挥霍,至今未付货款致使钟某损失24万元。李某的行为是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延伸阅读】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商场中出现的绝大部分诈骗案件都是合同诈骗。我们知道合同是当事人订立,有的骗子往往把这个最安全的契约变成最危险的陷阱,他们精心编织一个又一个的圈套,使大批企业和个人债台高筑,甚至濒于破产。。。。。所以,人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误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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