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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需事先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发布日期:2019-01-0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 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射频治疗这一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扰乱了美容行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明显,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关键词 医疗风险,医疗美容,执业资格,行政处罚,射频治疗
前言 我国对医疗美容实施许可制度,医疗美容必须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由具有相应医疗、护理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从医疗美容的定义可以看出,医疗美容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特征,属于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的特定活动。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其意义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避免人们在不符合医疗条件的美容机构接受有创或者侵入性美容服务造成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身体伤害。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因医疗美容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XXX公司许可经营项目为美容服务,一般经营项目为一般按摩服务等。2013年4月15日被告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原告XXX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XXX公司营业厅内张贴“美国XX射频皮肤治疗仪”宣传广告,被告市卫生局在原告XXX公司营业场所发现两台SL射频治疗仪,在营业记录单中发现原告XXX公司为邹某等顾客提供射频服务。2013年6月18日,被告市卫生局作出通卫医告字(2013)0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原告XXX公司作出没收SL射频治疗仪两台、没收违法所得16.6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于8月15日作出通卫医罚字(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XX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通市卫生局作出的通卫医罚字(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结果 原告XXX公司在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实施射频治疗这一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扰乱了美容行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明显,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原告XXX公司对美容行业的许可制度熟视无睹,既是对自身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知错误,同时也是对法律的认知错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南通XXX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通市卫生局作出的通卫医罚字(201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讨论 射频治疗归为光(电磁波)治疗的一种,而光(电磁波)治疗是《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列明的美容皮肤科有创治疗项目下微创治疗项目的一类。从事射频美容服务即属于从事医疗美容项目,执业机构依法应当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是人们追求高品质生活、愉悦身心的一种日常生活方式,但部分美容活动采用具有专业医学技术的方式进行,在达到美容效果的同时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这是医疗美容与一般生活美容的根本区别所在。
致谢 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本文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对原文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 HXZD 21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解读(附十八例警示案例)【解读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3.QQZR40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1】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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