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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装修装修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9-01-08    作者:刘琬琳律师
情简介: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进行了装修
原告徐某与被告沈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结识,不久即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经本院(2015)绍虞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未对本案讼争房屋的装修价值进行处理。嗣后徐某就该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作出(2015)浙绍民终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其的上诉。另查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二甲新苑33幢303室房屋系被告沈某的婚前财产,于2014年年初进行装修,经本院委托绍兴天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装修工程进行评估,估值为84566元,原告徐某预付评估费5000元。原告认为,房屋装修是在原、被告婚后进行,且原告因离婚诉讼尚未在新房单独居住,故向法院起诉对该部分共同财产以原装修费用为基础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支付原告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二甲新苑33幢303室进行了装修,对房屋的添附部分应属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故原告徐某有权要求被告沈某给予补偿。据庭审查明,该房屋的装修款项主要由被告支付,原告参与装修过程中的管理,本院根据双方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贡献并从照顾女方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补偿款28000元。
律师说法:一方婚前购房婚后装修,离婚时如何处理
如果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新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装修的,因装修增值这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是用婚前个人财产来装修的,那装修费就属于该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装修 装修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婚后装修房屋确实会引起离婚时的争议,但不会涉及房产的所有权分割,只是对装修费进行分割而已。更多详情,您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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