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A 煤业公司六井向 H 省高院起诉 B 煤炭实业公司、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要求其赔偿违法作业对 A 煤业公司六井造成的损失 1.5 亿余元,并提供 H 省煤田地质二0四勘探队出具的《B 煤炭公司一井、A 煤业公司六井煤层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在法定期限内向 H 省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 煤业公司六井虽主张标的 1 亿多元,但无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依法不应认定,法院立案存在严重的违法和过错行为,H 省高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 H 省 D 市中院审理。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后,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B 煤炭实业公司均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故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 A 煤业公司六井起诉时诉讼标的额合计为 1.5 亿余元,且提交了某省煤田地质二0四勘探队出具的《B 煤炭公司一井、A 煤业公司六井煤层鉴定报告》等基本起诉证据,法院在其依法提交起诉材料及证据的前提下,依照法定标准受理此案并无不当。
至于其主张的 1.5 亿余元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应支持的数额具体是多少,均需经过实体审理加以认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虽对原告的诉讼标的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其主管单位 B 煤炭实业公司在本案中反诉标的额为 1.6 亿余元,亦可从反面佐证原告诉讼标的额并非毫无根据,故 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 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判思路
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一般分为对地域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和对级别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中 B 煤炭实业公司一井对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提出异议,系针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在确定为级别管辖权异议后,应当看案件类型是否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相关的法律依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 条至第 20 条外,主要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除明确规定的特定类型纠纷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多数案件需根据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