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ST慧球(600556)索赔条件确定,适格股民仍可加入索赔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胡清律师
 最新进展: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ST慧球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部分投资者胜诉,要求被告ST慧球在判决生效后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并且对慧球科技方面提出的系统风险主张不予支持,现该案由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胡清律师认为索赔条件已经确定。


   根据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索赔条件为:
   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之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费用承担(仅限该类案件):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案件受理费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约为诉讼标的的2%)。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