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丛国)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萍乡某体育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向原告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某经济损失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2016年2月25日,原告方某在萍乡某体育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缴费办理了健身年卡。9月3日,方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分享一条内容“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并附九张照片。9月21日,被告公司的员工易某在朋友圈分享的一条内容“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并附四张照片,其中三张系方某在微信中分享的个人照片,另一张为易某的微信二维码图片。方某通过好友得知自己的照片被易某擅用,且该条内容已被广泛传播。同日下午,易某将方某的照片全部删除,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沟通,就如何赔偿的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方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过原告的同意,利用原告的照片为自己公司进行商业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