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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9-01-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一)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某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某、陈某和苏某,麦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某代表东亚公司与大岭山房地产公司、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某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某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并以长新公司(股东为麦某夫妻二人)名义重新与颜屋村委会和大岭山房地产公司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又以长新公司等多个公司名义支付土地开发相关款项。2005年6月,麦某与陈某用两人共有厂房做抵押,以东亚公司名义贷款660万元,用于长新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经营活动。2006年4月,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指控麦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同年8月,麦某提前偿还上述尚未到期的贷款。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东亚公司登记的股东有三人,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东亚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注册资金以及经营期间的主要资金均由麦某提供,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于2018年1月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审法院宣告被告人麦某无罪的生效裁判。
  (三)典型意义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某些行为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难点问题。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从认定有罪到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加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保障力度,增强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企业家依法经营企业和办案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何厅等人通过直接承租或转租的方式,陆续向雷州丽达出租车公司承租18辆出租车,运营雷州市至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的客运线路。期间,因争抢客源,多次与其他出租车司机发生冲突。2016年9月起,何厅等人成立联合运营车队,为控制出租车客运路线,以恐吓、堵塞、放轮胎气、滋扰、哄闹、聚众造势或持凶器殴打等手段大肆实施强迫交易、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恐吓出租车司机26人次,造成出租车司机3人受伤。同年11月,何厅等人纠集人员扰乱雷州丽达出租车公司经营秩序,导致该公司停止办公两天。
  (二)裁判结果
  雷州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何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其他5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严重危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人民法院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起来,依法严惩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涉黑涉恶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规范财产保全行为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大石公司与金城公司、庄臣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合同确认成立金丰公司。1999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决金丰公司进行清算。2012年3月,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金丰公司将涉案土地退回金城公司名下。此后,庄臣公司通过一系列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土地,新常兴城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导致涉案土地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无法过户至金城公司名下。金城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新常兴城公司赔偿因提供诉讼保全担保错误查封涉案土地所造成的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认为,庄臣公司与金城公司因合作经营金丰公司引发的多起纠纷,已有多份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予以处理,但庄臣公司仍接连提起仲裁、诉讼,连续申请查封涉案土地。庄臣公司主观上阻止金城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意图明显,客观上其主张的实体权益亦未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因此金城公司要求担保人赔偿涉案地块两次被查封期间的损失,并无不当。故判决新常兴城公司赔偿金城公司损失4500余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是为了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当事人不得滥用该权利去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益。本案中,庄臣公司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影响了金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庄臣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错误并判决担保人新常兴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金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对于依法规范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和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积极意义。
 
 
  依法审理股东权利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7年7月,真功夫公司设立,投资人(股东)蔡达标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1年4月,蔡达标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刑事羁押。2013年11月,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并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蔡达标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会议通知。由于会议当天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故会议主持人潘宇海宣布会议延后15天举行,并以同样方式向蔡达标邮寄送达会议通知。同年12月,真功夫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召开,其中未到会的蔡达标、黄健伟董事权利由会议主持人潘宇海代为行使,会议全票通过选举潘宇海为公司董事长等六项决议。2014年2月,蔡达标以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董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判决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真功夫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蔡达标送达会议通知。真功夫公司在明知蔡达标被羁押情况下,仍仅向其身份证地址邮寄会议通知,显然未尽合理、谨慎的义务,不符合章程“适当发出”的要求。涉案董事会的提案内容中有多项与蔡达标本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该通知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故于2018年6月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真功夫公司作为我国快餐连锁行业知名企业,其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公司控制权之争一直都是舆论焦点和热点。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纠正不合法的公司决议,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从程序上将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切实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实现法治化管理、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是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并在其运营的“腾讯视频”APP上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在线观看等服务。2015年5月,腾讯公司发现千杉公司在其运营的“电视猫”视频APP上提供《北京爱情故事》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经技术鉴定,“电视猫”视频APP在播放该作品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由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后,获取了“腾讯视频”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腾讯公司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千杉公司在其运营的“电视猫”视频APP上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盗链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亦系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作品再提供行为,使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了腾讯公司的控制范围,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决千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11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运营的视频聚合软件破坏权利人网站访问请求技术保护措施,如不加以规制,将会对有序竞争的网络视频行业造成巨大危害。本案的依法处理,为探索新技术背景下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提出了有益的经验,为审理此类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参考。人民法院全面落实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通过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了民营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权益,树立了对行业的正向激励导向,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
  (一)基本案情
  济南三星公司是名称为“路灯(LED-D133)”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16年5月,遵义市中心城区路灯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开标,招标人为遵义市城管局,中标人为中机公司。中机公司与科美奇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科美奇公司向其提供“高度9米双臂路灯”,该路灯图片由遵义市城管局指定使用。济南三星公司认为上述路灯的外观与其专利构成近似,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专利构成近似,科美奇公司及其投资人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遵义市城管局曾在之前的案件中因侵犯同一专利权签订过调解书,明知有关产品被授予专利权,仍要求施工方中机公司按与本案专利相近似的路灯效果图和施工设计图采购路灯,教唆侵权行为成立。故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济南三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仍然构成侵害专利权,应当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本案中,遵义市城管局与他人共同制造侵害本案专利权的产品,损害了济南三星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其提供公共服务为由而免责,人民法院在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既平等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提供公共服务,有效促进各类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良性发展。
 
 
  促进村企和谐共融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低陂村委会受委托与远豪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各农户承包的水田、旱地约2000亩出租用于观光旅游、生态农业开发等。远豪公司向低陂村委会支付承包押金200万元,并依约交纳了2010年、2011年承包款。此后,远豪公司使用其中270亩土地建猪舍并支付了复耕押金。张某等51户农民收取了承包押金、复耕押金,及2010年与2011年承包款。后因承包款支付问题等发生争议,该51户村民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拖欠的承包款。
  (二)裁判结果
  博罗县人民法院认为,远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款,故判决解除远豪公司与51户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支付51户村民2012年承包款。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远豪公司愿意继续承租其已经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意愿,将该部分土地继续交由远豪公司承租,才能促进远豪公司复垦和利用土地,从根本上保障村民的权益。故于2017年10月主持调解促成39户村民与远豪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对未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合同予以解除,对已经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合同继续履行。另于同年11月判决解除12户村民与远豪公司在未实际使用部分土地中的租赁关系,继续履行已经实际使用部分土地的合同。此后,还督促远豪公司向51户村民支付了拖欠的承包款。
  (三)典型意义
  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是企业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案中,人民法院经现场调查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确认土地实际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引导促成村民和远豪公司和解。本案的处理同时兼顾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继续投资所能创造的经济价值,最终达到村企共赢之效,对于人民法院处理利益结构与本案相似的群体性纠纷具有较大的示范意义。
 
 
  支持企业“涅槃重生”
  (一)基本案情
  一百铜业公司、一百门窗幕墙公司、一百投资公司、百业公司、一百房地产公司、一百铝业公司,为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2015年1月,六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依法召集22家银行金融机构及供货商代表,听取对六家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意见。2015年2月,法院举行听证会,对部分银行提出的异议再次听证。同年3月,法院对破产原因及重整可能性进行审查后,裁定受理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接管百业公司。同年6月,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以新投资人注入资金的方式清偿债务的重整计划(草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百业公司重整程序。自此,百业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既要依法让缺乏生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也要积极促进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走出经营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经调查确认百业公司等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若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故将六家公司合并破产,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帮助百业公司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员工等其他利益主体多赢的局面。
 
 
  妥善处理招商引资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05年,温泉公司与城口镇政府订立《仁化县城口镇温泉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书》,约定温泉公司在当地投资开发温泉项目,项目土地由城口镇政府负责提供,温泉公司向城口镇政府支付项目用地转让金。2013年,省政府批准当地将含涉案项目用地在内的16余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16年,仁化县政府将部分项目用地公开挂牌出让,由韶关丰源公司竞得。温泉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仁化县城口镇温泉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有效,并判令仁化县人民政府、城口镇政府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投资款2200余万元,违约金、利息和可得利益24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项目用地当时属于集体土地,城口镇政府无征地权限,投资开发合同属无效合同,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城口镇政府赔偿温泉公司投资款2200余万元。温泉公司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经仁化县人民政府同意,城口镇政府与温泉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终止开发合同,城口镇政府退还温泉公司投资款2200万元,补偿投资利息1600万元,温泉公司将投资形成的所有资产、已取得许可证移交城口镇政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日作出行政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争议通过人民法院得到实质化解的典型案例。违法的行政协议条款固然不能继续履行,但企业的正当利益仍应予保护,有关损失应由各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本案中,镇政府没有征地、供地的权限,却向温泉公司承诺提供土地,温泉公司投入各项开发费用后,却因项目用地被其他企业竞得导致开发目的落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既妥善保护了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也有力规范了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行为,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
 
 
  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一)基本案情
  海丽花园公司与澄海国土局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澄海国土局应返还海丽花园公司预付土地款49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偿海丽花园公司的利息损失。由于澄海国土局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海丽花园公司于2014年3月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澄海国土局名下3辆小汽车及22辆摩托车,冻结其存款2万元。澄海国土局还款1300万元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尚未执行完毕。2018年1月,海丽花园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50余万元。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澄海国土局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向澄海区政府发函,并向汕头国土局通报案情,请其督促澄海国土局自觉履行义务;约谈澄海区政府主要领导,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政治影响。后澄海国土局主动与海丽花园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涉行政机关拖欠民营企业执行案款的典型案件。实践中,少数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或消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形,此类案件久执不结将导致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不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和执政公信力提升。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采取协调、督促、约谈等方式,用足用好执行强制措施,最终兑现了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对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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