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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登记结婚之前,一方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能否认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财产如何认定?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 离婚要求分割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的房
2006年1月,王某与吴某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王某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于 2007年登记结婚。王某与吴某婚前同居期间,吴某父母以吴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交付了相应定金及房屋首付,二人婚后进行贷款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吴某对房屋过户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矛盾。王某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且无共同债权、债务,但有共同财产。最终二人感情破裂,王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包括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房屋分割上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属于婚前财产
本案王某出生于1987年1月10日,2006年办理结婚仪式时,王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吴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王某和吴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日期。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2007年8月20日,吴某的父母以吴某名义交付定金、首付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前,且吴某父母一直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虽房屋登记办理发生在原、吴某结婚登记之后,但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且王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房贷系两人共同偿还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故该房屋为吴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分割给王某。
律师说法: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子女买房,婚前财产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在本案中,双方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因王某此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与吴某在该阶段所形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吴某父母自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此行为属于对吴某的赠与,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吴某父母是为其两人购买的房屋,发生在二人结婚登记之前,所以属于吴某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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