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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代位继承人起诉请求分割房产
鲍某丁与陈某是夫妻,1979年陈某死亡。鲍某丁与陈某共育四个子女,长子鲍某戊、长女鲍某甲、次子鲍某乙、三子鲍某己。鲍某丁与其另一个妻子1961年生育一女鲍某丙。1983年1月23日,鲍某戊病故,生前育有两子胡某甲(曾用名鲍某庚)、胡某乙(鲍某辛)。2014年10月31日鲍某丁死亡。2005年1月4日,鲍某丁通过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公证立下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05)甬证民字第2号,内容为“本人原来住在宁波市江东区铸坊街xx弄xx号,于2001年11月6日拆迁至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建筑面积41.08平方米,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自第xx号,土地证号:甬东国用(2001)字第xx号)。由于小儿子鲍某己对我不孝顺,现在我自愿立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上述房产鲍某己不得继承。”现两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起诉请求分割诉争房产。
法院判决:原告胡某甲、胡某乙分别继承该房产的1/8份额,余下3/4份额由被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享有。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其交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鲍某丁可以处分其名下房产。本案中,鲍某丁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一份,排除了鲍某己对涉案房产的继承权,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作为其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该房产作为合法遗留的财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鲍某戊、鲍某甲、鲍某乙、鲍某丙共同继承。现鲍某戊先于鲍某丁死亡,故被继承人鲍某丁的遗产坐落于宁波市白鹤新村xx号xx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均等继承八分之一。
律师说法:代位继承的份额怎么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同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代位继承人也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不能与其他继承人相同。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遗产。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只能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份额。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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