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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由另一方继承 继承人不得处分该房产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由另一方继承
原告刘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刘某某与李某某共同生育一女李某某,1991年收养一女李某某。1998年12月8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到贵州省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李某某、刘某某,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财产:1、位于贵阳市盐务街146号附*号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3平方米住房。……。现我们夫妻经协商决定,在我们夫妻中一方先去世后,上述财产由另一方全部继承,另一方去世后,上述财产由最小的女儿李某某一人继承。立遗嘱人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9月27日死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前。另查明,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146号*单元附*号房屋,建筑面积73.88平方米,于2000年8月14日取得房屋产权。该房与遗嘱中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146号附*号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3平方米房屋属同一套房屋。
法院判决:贵阳市*号房屋其中属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房屋36.94㎡由刘某某继承,刘某某在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房屋后,不得对该继承的房屋部分行使处分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贵阳市*号房,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去世后,属于李某某的遗产贵阳市*号房,建筑面积中的36.94平方米应由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共同继承,因刘某某与李某某于1998年12月8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且该公证遗嘱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对李某某遗产房屋应按李某某所订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根据李某某订立的公证遗嘱的约定李某某与刘某某中一方先去世后,上述财产由另一方全部继承,另一方去世后,上述财产由最小的女儿李某某一人继承。现李某某去世,李某某的遗产房屋贵阳市*号房中的36.94平方米应由刘某某全部继承,刘某某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房屋是附条件的继承,故对原告请求确认位于贵阳市*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个人所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在继承李某某的遗产房屋后,不得对该继承的房屋部分行使处分权,但刘某某对继承的房屋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律师说法:什么是附条件的继承
遗嘱可以附条件,例如遗赠扶养协议,附条件的遗赠等等。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附条件的遗嘱继承的法律依据。当然,此条件不得具有人身性质,如不得订立死后收养条款等;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与公序良俗。
以上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房产由另一方继承 继承人不得处分该房产”的案例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其他继承人如果觉得遗嘱继承人未履行遗嘱中规定的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更多知识,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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