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签订婚前协议 去世后老伴起诉继承婚前财产
案情简介:老人再婚签订婚前协议
吴秉文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即三名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2000年5月29日,吴秉文与乐某某登记结婚。吴秉文与乐某某于2000年6月1日签订婚前协议,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2000年12月22日,系争房屋作为房改售房登记为吴秉文的产权房。吴秉文于2014年7月26日报死亡。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析产吴秉文的财产。
法院判决:吴秉文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乐某某、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各占1/4;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吴秉文与乐某某签有婚前协议,明确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应从其约定,该房屋属吴秉文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本院不能确定有哪一方可以多得遗产的情形。因此,该房产应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继承。
律师说法:遗产都包含什么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婚前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在婚前协议中,夫妻双方可约定哪些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诉争房产已经以婚前协议的形式约定为被继承人吴秉文的个人财产,原告不享有一半的产权。但是,原告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与其他继承人一同分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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