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院没有取得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的情况下,一次性为患者赵某植入碘125粒子30颗,导致患者赵某出现继发放射性肠炎,直肠残端感染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耽误了随后的肿瘤治疗。
关键词
医疗纠纷,技术资质,直肠癌,碘125粒子,赔偿责任
前言
救死扶伤是医疗行业的服务宗旨,基于医疗行为高度专业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善的注意义务,尽最大努力减轻、延缓或者治愈患者的疾病,同时也应当遵循相应的医疗伦理准则,切实照顾和关注患者的精神痛苦和心理需要。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纠纷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原告于2009年6月4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检查诊断为乙状结肠癌,6月8日在被告处行乙状结肠癌根治术,术中探查腹腔盆腔无明显转移灶。病理诊断:(乙状结肠)局限溃疡型腺癌,高分化……癌组织浸润全层,上、下切缘阴性;肿块旁淋巴结见转移癌。并常规术后化疗。原告因肿瘤复发于2011年6月13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6月17日在全麻下行Hartmann氏直肠切除术,左盆壁转移灶切除术,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阑尾切除术。2011年8月8日原告至浙江省XX医院就诊,该院意见:目前诊断“结肠癌术后化疗后盆腔复发术后化疗后,直肠残端感染”较为明确,直肠残端感染考虑与碘125粒子植入后内放疗副作用有关。
结果
医疗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耽误肿瘤治疗的过错。赵某某的医疗损害与杭州市X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作用,参与度建议以25%—30%为宜。XX市卫生局认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登记中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项目。给予被告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2011年6月17日,被告在无“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资质等情况下,对原告施行“左盆壁布种碘125粒子30颗”的手术,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定2011年6月17日之后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为192042.01元。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并考虑到被告前述无资质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亦即153711.51元。二审及再审法院均维持原判。
讨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所患严重恶性肿瘤及此后的转移,确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和疾病自身发展所致。但被告医院植入碘125粒子30颗造成放射性肠炎的医疗过错,不仅违反了相应的医疗行政管理规范,同时也违反了医疗技术上应尽的最善注意义务和救死扶伤的医疗伦理道德,过错明显。
致谢
作者说明:本文内容源于司法裁判案例。作者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对关键点做了注释,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读者有专业研究需求,请查询原文。
参考文献
1. 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2.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4. 手术不当造成病人死亡医院应依法按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