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黑平台坑骗投资者!!!!
来着一位受害者:受害者的自白:
夜深了,正常活着的人大多已安歇了,有这样一类人,还在埋头学习各种国家下发的文件,各种法律条文,各种条例,以好武装自己,将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起来。
当在学习这些文件的时候,当你将这些条令条例运用到和各职能部门进行对话时是多么的可笑。12315不管你说多少,第二条等着你,你购买的非生活用品。但是第55条有提到了涉嫌欺诈消费者的。。。。。欺诈在前诱骗在后。
当一批批交易原油、外汇、现货、期货、黄金、白银、指数等等这一类的商品交易平台出现在大众眼前的时候,我们就如同待宰的羔羊。16年经历邮币卡,这帮骗子从新重装上市摇身一变变成了外汇、期货、现货交易平台了。
这一批批挂羊头卖狗肉的平台一个个号称银行三方监管,国家某部某部审批,境外FCA监管,资金直接和银行对接,安全无风险、国内顶级分析师,cctv特约嘉宾。公司不是在北京CBD就是上海CBD,公司高大上,业务精英骨干不高富帅就是白富美,天天微信QQ朋友圈晒这晒那。说了这么多都没有一句是重点。重点在哪里!!!!
重点来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确保宪法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得以实现,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宪法,刑法都搬出来了,说到底我就想说一件事,法律赋予了我举报的权利,可是我却无从行使我的这项权利。作为一个深受非法期货、外汇、现货平台伤害的人来说。各方投诉都是无果的!!!
公安说:你这案子不好搞,牵扯人力物力精力太多了,也不是我一方可以搞定的。
工商说:你这个不属于个人生活用品消费,我们办案人员办不了。工商又说:根据你的举报我方会进行核查,你实名举报么?是的,我实名举报。举报了至少涉嫌6项违规违法!工商说:我们只管针对您举报的涉嫌超范围经营进行核查,然后就匆匆挂掉电话了。
外汇局说:你的回函收到了吧。收到了,谢谢您!麻烦问一下,你们没有给他批文他是不是违反了我局的那些条令条例?这个我不清楚我只负责给你发这个告知书!
XX外汇局:您好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诈骗,请到公安机关报案吧。因为他不涉及到外汇,我方无权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