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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籍女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8-12-27    作者:赵双剑律师
走私毒品罪如何处罚
2008年11月30日,南非籍女子林某某乘坐飞机从迪拜抵达中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机场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两袋重3006克可疑白色晶体。经鉴定,该晶体为纯度89。1%的盐酸甲基苯丙胺。
2009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广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东省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盐酸甲基苯丙胺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走私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性大,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适用死刑。
2010年4月8日,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林某某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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