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之拆迁经适房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冯酷、岳风、岳不群、姜粘诉称:庄严系冯酷的外甥。X号房屋现登记在庄严名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因庄严一家在X区X街的房屋被拆迁,庄严获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2007年10月17日,庄严购买了该房屋,房款共计329837元由我们一家支付。2008年12月22日,我四人对房屋装修并入住。此外涉案房屋的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综合地价款、产权代办费等亦由我们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原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产权证原件(该原件已被庄严挂失)均在我们这保存。诉讼请求:1、判令庄严协助岳不群办理X号房屋的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在岳不群一人名下;2、诉讼费由庄严承担。
二、被告辩称
庄严辩称:不同意冯酷、岳风、岳不群、姜粘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争议系由于2007年前后,双方均在申请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2007年下半年,我在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由于经济条件所限,与冯酷、岳风、岳不群、姜粘达成一致,由他们先行出资,在他们取得购房资格后,我另行出资,双方各自取得一套经适房。但之后他们一直未能取得相关资格,并在协商中反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冯酷、岳风、岳不群、姜粘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冯酷与岳风系夫妻关系,岳不群系冯酷、岳风之子,姜粘与岳不群系夫妻关系。
2007年10月17日,庄严与北京X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X号的房屋。
2010年1月22日,北京市X区住建委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庄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并由冯酷一家保存。2013年4月8日,庄严补办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另查:上述房屋的购房资格系因拆迁而取得。岳不群一方称其于2007年7月与庄严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庄严将其购房指标给岳不群一家,由岳不群一家出资购买房屋,待可以过户时将房屋过户至岳不群名下。庄严对此陈述不予认可,并称其于2007年10月与岳不群一方达成换房协议,约定由岳不群一方先行出资购买庄严取得指标的房屋,待岳不群一方取得购房资格后再由庄严出资购买岳不群一方取得资格的房屋,但就过户未达成一致协议。
四、法院判决
庄严协助岳不群办理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至岳不群名下。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庄严因拆迁取得购房资格后,于2007年10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岳不群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装修后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购房票据原件及产权证原件亦由岳不群持有,综合上述因素及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该借名买房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现岳不群要求庄严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过户至岳不群名下,理由正当。庄严关于双方之间曾达成换房协议的陈述,举证不足,故无法得到支持。
提示:经济适用房系具有人身属性的国家保障型住房,相关交易应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房具有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建议交由律师对相关风险进行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