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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审查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4、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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