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8年12月25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陈某驾驶货车与汪某驾驶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汪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住院8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陈某为主要责任,汪某为次要责任。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不计免赔险)。
经查证,车辆为张某所有,张某为陈某所在公司的法人,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亦未提交XX公司独立于张某个人财产的证据。
二、法院判决
交强险、商业险赔付以后,XX公司与张某(公司股东)共同支付汪某40万。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拥有该公司100%的股权,且张某及XX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均未提XX公司财产独立于张某个人财产的任何证据。根据《公司法》第6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令XX个人独资公司与该公司股东张某共同支付汪某40万元,并无不当,即职工职务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一人独资公司的股东以及公司若在案件审理期间均未提公司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任何证据时,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知识延伸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实践中,需要股东提交公司有完整的会计部门的证明、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而且这种报表的连续的、有备案的、真实的,并非是应对诉讼而临时赶制的。建议一人公司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将自己的个人账户与公司的账户区分对待。
【相关法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